(2015)桐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桐城市金神钱塘园林场与桐城市博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金神钱塘园林场,桐城市博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桐城市金神钱塘园林场,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金神村。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本市金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城市博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桐城市金神钱塘园林场与桐城市博成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金神钱塘园林场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金神钱塘园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桐城市金神钱塘园林场负担。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