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吕雪平与陈福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平,陈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吕雪平,女,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良光镇旺财塘白银。委托代理人庞里干,男,化州市良光镇人。被执行人陈福勇(又名陈土振),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吕雪平与被执行人陈福勇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化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人陈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7601.09元、误工费1807.89元、护理费4985.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共计16894.73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雪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