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长沙高新开发区集能达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长春柏冠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高新开发区集能达硬质合金有限公司,长春柏冠刀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集能达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I组团B座108号。法定代表人:张致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柏冠刀具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胶合板北宿舍3-4栋。法定代表人:李伟方,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高新开发区集能达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柏冠刀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长春柏冠刀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长春柏冠刀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