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俊伦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俊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56号罪犯黄俊伦。本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12日作出(2001)高刑复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2000)一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刑期自2001年2月12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0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津高刑一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24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45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俊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俊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黄俊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