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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曹凤莲与姜媛媛、王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莲,姜媛媛,王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曹凤莲。被告:姜媛媛。被告:王冲。原告曹凤莲诉被告姜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借款发生在被告姜媛媛与其丈夫王冲婚姻存续期间为由,申请追加王冲为本案被告,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由审判员张英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凤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媛媛、王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凤莲诉称,2013、2014年,被告姜媛媛先后从原告处借款125000元,并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25日给原告写下借条二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姜媛媛索要,被告姜媛媛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5000元。被告姜媛媛未作答辩。被告王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姜媛媛先后从原告处借款125000元,并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2014年2月25日给原告写下借条二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姜媛媛索要未果,为此,形成诉讼。另查明,被告姜媛媛、王冲于2005年1月4日结婚,于2014年5月5日离婚,于2015年11月11日复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二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姜媛媛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被告姜媛媛与被告王冲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姜媛媛、王冲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媛媛、王冲高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凤莲借款1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姜媛媛、王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