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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郭灵与张清为、卢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灵,张清为,卢望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779号原告:郭灵,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张清为,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卢望珍,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岳阳市云溪区。系被告张清为之妻。原告郭灵与被告张清为、卢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清为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后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郭灵人民币现金50000元,约定三个月之内付清,口头约定月息1.5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人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灵的起诉。本案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亚波二0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丹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