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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白恒星与王云朋、王艳军、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恒星,王云朋,王艳军,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恒星,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王云朋、王艳军、马明,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云朋、王艳军、马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1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丛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