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瞿凤兰与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凤兰,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瞿凤兰,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红,无业,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红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