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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纯与张诗立,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纯,张诗立,张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545号原告朱纯,女,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诗立,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成华,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纯与被告张诗立、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纯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交纳910元,由原告朱纯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