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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瑞亮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瑞亮,男。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瑞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瑞亮应偿还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二千三百二十九元一角二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瑞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瑞亮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8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庆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焦 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