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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杨静程序转化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李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470号原告:杨静,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南大街**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被告:李有林,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唐营村前唐营村**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12101478.原告杨静与被告李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董    秀    云审判员 刘蒙蒙人民陪审员李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