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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某。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才某现因家庭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给付,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才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才某在农历4月20日给付2000元,从农历6月份起才某保证每月还来1500元,直到还完全部案款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海 龙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宗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