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晓林与赵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林,赵广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634号原告李晓林,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海鸥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赵广东,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晓林诉被告赵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范宇独任��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林诉称:2016年10月14日上午8点20分,原告驾驶×××出租车在土桥新桥向市内方向正常行使。被告驾驶×××小轿车,因被告违章并线导致原告车辆左右保险杠被刮伤。经交警鉴定,被告在这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和交警队多次联系催促被告给原告修车,被告均未理睬。现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修车费200元、营运车辆误工费用1080元,共计12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如果本案判决书需要公告送达,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广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8时20分,在通州区土桥南路,李晓林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客车正常停车等灯,赵广东驾驶车牌号为×××号小客车违章并线加塞,此次事故经李晓林、赵广东协议,赵广东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晓林无责任。2016年10月16日,北京市通州海鸥出租汽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公司×××号车驾驶员李晓林为双班车,每月承包金为捌仟贰佰捌拾元整(8280)。特此证明”。2016年10月21日,宋亚洲为李晓林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交来出租车修理费贰佰元整。”另查,小客车(车号:×××)在事故发生时由赵广东驾驶,因赵广东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是否投保有交强险本院无法核实。经核实,本案中李晓林的合理损失为:修理费200元、营运车辆承包金损失276元,以上共计476元。上述事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证明、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广东驾驶上述车辆与李晓林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晓林所驾驶车辆受损,故赵广东理应赔偿李晓林的合理损失。对于李晓林主张的修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晓林主张的营运车辆承包金,其中承包金标准本院按其提供的证明载明的8280元计算,天数按其实际修车天数1天计算,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广东赔偿原告李晓林修车费、营运车辆承包金共计人民币四百七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李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晓林负担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赵广东负担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本案判决书需要向被告赵广东公告送达,所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赵广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孔范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