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8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昌恩、何斌荣等与姜光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恩,何斌荣,罗礼云,彭兰,姜光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8215号原告徐昌恩,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何斌荣,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告罗礼云,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彭兰,女,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姜光跃,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恩、何斌荣、罗礼云、彭兰诉被告姜光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姜光跃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梁林军人民陪审员 雷建国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