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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郭忠海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92号罪犯郭忠海,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青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忠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忠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忠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表扬奖励一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郭忠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忠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