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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旭与被执行人李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李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杨旭,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化明,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旭与被执行人李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化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旭人民币86,899.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玉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