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黔赫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赫章县通汇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李懋、王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章县通汇小额贷款公司,李懋,王培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赫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赫章县通汇小额贷款公司,机构代码59638150-1,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土城路南侧。法定代理人瞿梅,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伟(特别授权),该公司股东。被告李懋(曾用名李茂),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黔西县城关镇。被告王培先,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黔西县城关镇,系李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章县通汇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李懋、王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赫章县通汇小额贷款公司以自己的证据未收集完整为由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章县通汇小额贷款公司拆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赫章县通汇小额贷款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明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苏成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