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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台县红崖子供销合作社与周国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台县红崖子供销合作社,周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高台县红崖子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宗锋,系该供销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剑伟,高台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员。被执行人:周国玉,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台县红崖子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国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若强制执行只能造成被执行人周国玉无家可归、无地可耕的后果,致使执行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高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黄立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