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孟爱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39号被执行人孟爱聪,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三岔村下坦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阳光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孟爱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爱聪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孟爱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