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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毛立续、韦��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毛立续,韦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旭日路(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毛立续、韦艳花(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旭日路,被执行人:毛立续,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葛集镇新华村,中国(大陆)籍,被执行人:韦艳花,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葛集镇新华村,中国(大陆)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2016)皖1321执48号一案中,(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