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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案件名称

罗雪瑶、古法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雪瑶;古法宏;杨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3执8501号 申请人罗雪瑶,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古法宏,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杨雪,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罗雪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古法宏、杨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83365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古法宏、杨雪名下银行存款92024.32元,并在扣缴执行费后转付申请人。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坤赞 审 判 员  唐海彪 代理审判员  李欣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