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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群、肖琳与邓秋林、蒋斌、王小毛、李春香、邓国岳、严和义、蒋述林、石六三、陈秋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群,肖琳,陈秋保,邓秋林,蒋斌,王小毛,李春香,邓国岳,严和义,蒋述林,石六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琳。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郁康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秋林。委托代理人李琼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斌。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小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春香。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国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和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述林。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六三。原审原告陈秋保。上诉人张群、肖琳因与被上诉人邓秋林、蒋斌、王小毛、李春香、邓国岳、严和义、蒋述林、石六三及原审原告陈秋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8日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移送案卷。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卫民、代理审判员刘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张群及其与上诉人肖琳共同委托代理人郁康明、被上诉人邓秋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琼宇、被上诉人王小毛、严和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蒋斌、李春香、邓国岳、蒋述林、石六三、原审被告陈秋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张群、肖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