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牛军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牛军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921号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李兴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军平,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军平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源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忠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卫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