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关芹与王学信、刘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芹,王学信,刘兴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4号原告刘关芹。被告王学信。被告刘兴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关芹与被告王学信、刘兴芬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学信、刘兴芬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