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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关芹与王学信、刘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芹,王学信,刘兴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4号原告刘关芹。被告王学信。被告刘兴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关芹与被告王学信、刘兴芬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学信、刘兴芬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举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