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陶文芳与陶玉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文芳,陶玉海,张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陶文芳,女,1969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陶玉海,男,1966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冬云,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文芳与被执行人陶玉海、张冬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7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陶玉海、张冬云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95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