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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645-1号申请执行人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负责人申红新,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市嘉鱼县。法定代表人曾上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盛宇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544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3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7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不含已执行部份)。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