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映炎,洪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潘映炎,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洪湘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潘映炎与被执行人洪湘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洪湘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潘映炎征地分配款人民币20000元,承担诉讼费160元、执行费200元及其他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