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春梅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李春梅申请执行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分期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巴音都仁审判员 张 金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