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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明明与张希军、赵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明,张希军,赵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4号原告杨明明。委托代理人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军。被告赵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明诉被告张希军、赵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明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