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明明与张希军、赵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明,张希军,赵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4号原告杨明明。委托代理人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军。被告赵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明诉被告张希军、赵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明承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