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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徐仲与张胜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仲,张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徐仲,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张胜贵,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8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胜贵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胜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胜贵的银行存款151041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