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执13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黄曦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黄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58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701B,组织机构代码27939840-6。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相路98号和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557610674。法定代表人黄曦。被执行人黄曦,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台山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货款7416383.3元、代理费524611.47元及滞纳金1405342.10元、律师费12万元、保全担保费67358元,被执行人黄曦对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曦名下位于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侨苑新村10号801房(粤房产证字第××号),于2016年3月3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创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黄兴大道以东、映霞路以南、人民东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050040005000);同时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存款11361.53元,扣除执行费70.42元后,你可得执行款为11291.11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存款、无其他房产、无其辆、无证券。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要求本院中止执行本案。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希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