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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开元建材有限公司与魏显红、赵千尧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开元建材有限公司,魏显红,赵千尧,赵飞翔,王兴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9-3号原告临朐县开元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寺头镇东福泉村。法定代表人刘永亮,经理。被告魏显红。系赵玉军之妻。被告赵千尧。系赵玉军之子。被告赵飞翔。系赵玉军之子。被告王兴桂。系赵玉军之母。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1月08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魏显红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