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颍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85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传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被告:杜颍芳,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颍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