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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查全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夹塘村庄北60号,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