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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5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5515号原告敖某某,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杨玉芝,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牧民。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巴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玉芝到庭,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16年1月2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某某到庭,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某某诉称,原告丧偶再婚,被告初婚。原告前夫刘恩学系被告刘某某的同胞哥哥,当时原告为了照顾十岁的儿子苏日嘎拉,同意与小叔刘某某结为夫妻,即坐山招夫,刘某某进原告家。2007年3月14日二人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有结婚证)。刘某某带着其父母,即原告的公婆,从新苗二道营子搬迁到原告家塔拉图鲁嘎查5组共同生活。2008年3月双胞胎女儿嘎日地、陶古斯出生,现年7岁,小学在读。原告婚前带来的儿子苏日嘎拉于1996年2月16日出生,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花3万元建五间砖木机构的住宅,花3万元建十三间暖棚、一处青储窖,苏日嘎拉的姥爷给苏日嘎拉的羊,饲养到2012年秋天已经繁殖到100多只,花56000元购买一台农用车,日子过得不错。2012年元旦被告母亲去世,父亲外出打工,不进家。被告不安心过日子,赌博成性。没钱从家里拿,到处借债。没钱还,拉牛抵账,卖羊还账。家中的牛羊没有了,除了苏日嘎拉姥爷的羊赶回去以外,其它的羊全部卖掉还账,目前尚欠翼龙网站贷款7万元、欠包商银行贷款6万元、欠达里张同6万元、欠达里牛树宇3万元。被告只顾自己享乐,常住经棚镇,不关心子女,对在家干活的侄子(继子)苏日嘎拉非打即骂,对两个亲生女儿不理不问,与妻子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女儿嘎日地、陶古斯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两份和借条复印件一枚,证明夫妻关系,借条证明欠额尔和木图20000元。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3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来一男孩,叫苏日嘎拉于1996年2月16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长女叫陶古斯于2008年3月2日出生,二女叫嘎日地于2008年3月2日出生。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日暮恶劣,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出于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方面考虑,婚生子陶古斯、嘎日地由原告敖某某抚养是比较适宜的。抚养费依据本地生活成本及摄生活水平等因素,被告刘某某每月应给付陶古斯和嘎日地每人抚养费500元。由于被告刘某某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核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等情况,故对财产及债务部分,本院不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陶古斯、嘎日地由原告敖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每人抚养费500元。三、各自衣物行李归各自所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巴 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那木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