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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范红红与李春林、徐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红,李春林,徐良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105号原告范红红。委托代理人贾承龙,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林。被告徐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红与被告李春林、徐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