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7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范红红与李春林、徐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红,李春林,徐良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105号原告范红红。委托代理人贾承龙,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林。被告徐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红红与被告李春林、徐良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