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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付刚与蔡学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付刚,蔡学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76号原告申付刚,男,1970年8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008253278,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九山村。被告蔡学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付刚与被告蔡学法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蔡学法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正常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