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继娟与陈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娟,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赵继娟。被执行人:陈菊。上述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菊名下账户存款829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陈效智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