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继娟与陈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娟,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赵继娟。被执行人:陈菊。上述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业已依法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7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菊名下账户存款829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陈效智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