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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陆丽华与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丽华,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96号申请执行人陆丽华。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彭月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46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塞山区朝天门火锅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274元(其中工资款44400元、诉讼费303元、执行费5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