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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彭育祥与黄居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育祥,黄居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37号之一原告彭育祥,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黄居友,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彭育祥诉黄居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育祥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育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育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育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伟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竹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