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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王继方、杜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东,王继方,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东。被执行人王继方。被执行人杜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亚东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