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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徐集体与袁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集体,袁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66号原告徐集体,男,1959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潘开明,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华良,男,1973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集体与被告袁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集体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集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集体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泽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