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徐集体与袁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集体,袁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66号原告徐集体,男,1959年9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潘开明,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华良,男,1973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集体与被告袁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集体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集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集体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泽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