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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英模与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模,郁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3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模,男,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郁志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刘英模与被执行人郁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郁志国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英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郁志国按生效判决中确认的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7000元、并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0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英模与被执行人郁志国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郁志国于2016年2月5日支付申请人刘英模借款10000元,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刘英模借款30000元,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刘英模借款25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对该笔借款其余部分利息予以放弃,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恢复全案标的的执行;三、本案执行费1067元,由被执行人郁志国负担。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