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霍善新与石富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善新,石富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644号原告:霍善新,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石富彪,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霍善新与被告石富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霍善新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石富彪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善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善新负担。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