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巩东伟与王亚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东伟,王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3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巩东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亚茹,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东伟与被执行人王亚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巩东伟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