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9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延华与谢法军、蔡学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华,谢法军,蔡学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955号原告:王延华,男,汉族,1956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谢法军,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蔡学群,女,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誉,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延华与被告谢法军、蔡学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与本案同一法律关系所涉案件数量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熊秋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