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黑0604执124号邱子航与刘富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子航,刘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黑0604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邱子航。被执行人刘富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