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月华与张景春、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华,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华,女。被执行人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月华与赤峰憩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嘎达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