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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马志坚、邓兆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志坚,邓兆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3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志坚,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邓兆强,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志坚、邓兆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