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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6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志永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志永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116号之一原告临沂市志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街道魏三岗村。法定代表人朱学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先新,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西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继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志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鲁1311财保835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6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告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西水分理处账户15×××18内的存款85万元,现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荣邦汽配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西水分理处账户15×××18内的存款85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密永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